问题:
商标局老师好,第57502838号“崂山茶庄”商标,商标局在驳回时引证了申请人自己的第384674号商标“崂山”,这两个商标的申请人为同一人,只是申请人的身份证号很早之前是15位,后由国家统一升级到18位。基于上述事实,恳请商标局收回第57502838号“崂山茶庄”商标的驳回通知,并能重新予以裁定,感谢。
回答:
请您给国家商标局综合处来函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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