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基
为商标代理机构助力
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商标服务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商标问答
第57665206号商标审查不合理
时间:2021-10-26    访问量:0

问题:

本人于2008-03-07已申请注册“鹅城”第4690539号29类商标,使用已十几年,现在新增注册同样的商标及类别,审查员为何给我引证个不成功的第15236943号“鹅城安大叔土特产”商标,来驳我已在先注册成功商标第4690539号“鹅城”,改设计重新注册的第57665206号“鹅城”商标?是审查员眼花了?还是想要收复审费用呢?对于这种不合理的审核结果,不仅是给我们企业带来损失,更是对国家商标局审查员人素质反射!?审错了企业要买不该买的单吗?造成的损年是否局里予以企业的补偿??对于这不合理的审核,要求局理重新审核收回之前不合理的审核结果。

回答:

每件商标权利都是独立的,对于新申请应按照现行审查标准进行审查,新申请被引证在先相同近似商标驳回并不影响在先已注册商标的使用。  

提示:

针对您企业/个人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获得专业的帮助!

推荐内容
企基商标网推荐内容
X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18089616362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