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第三十五类、第三十类“茶联”商标先后给人恶意撤三,很是无奈。得花大量的时间去证明自己是在合法使用的,过程中无疑对我们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有个想动法,对恶意撤三的能不能收取高额罚金?以有效保护商标合法的使用者。定性恶意也简单,失败即可定性为恶意。不然给我们增加很多压力。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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