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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引证有误
时间:2021-10-27    访问量:0

问题:

商标局老师您好,第57502838号商标商标局在驳回时引证了申请人自己的第3884674号商标,这两个商标的申请人为同一人,只是申请人很早之前的身份证号是15位,后由国家统一升级到18位。基于上述事实,恳请商标局对第57502838号商标能够重新下发驳回通知,并不予引证商标申请人自己的第3884674号商标,感谢!

回答:

请您给国家商标局综合处来函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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