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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撤三申请的“不合理“法规和流程建议
时间:2021-10-27    访问量:0

问题:

1、逻辑关系:撤三申请,商标局必须收到中介公司或者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的初步沟通协商结果。2、因果关系:商标合法持有人的正当的合法权益保护在先,而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不经过协商、调查,就发起对答辩人的商标申请撤三。3、被答辩人如果坚持撤三申请,需承担由此带来的调查费用、公证费用和一切由此产生的费用,而不是由商标合法持有的答辩人来承担。4、不要以为啥都是国外的好,要指定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法规和流程,而不是照搬。5、搞的商标合法持有人还像个小媳妇,憋屈!现在的规定搞的所有产生费用由上表合法持有人来承担,撤三申请方一点风险和责任都不承担,瞎搞。6、请尽快制定、修改现有这个破流程。立即增加一条撤三申请规定:中介公司或者被答辩人必须提供与答辩人的初步沟通协商结果才可受理撤三申请。(而不是现在的不作为、瞎胡搞、不经过调查和协商,胡乱发文)。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国家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后,将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和撤销申请人。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国家商标局则将决定书邮寄给您询问的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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