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在5类商标0504 兽药,动物用膳食补充剂中明确标明,医用饲料添加剂类别,及动物用维生素等,请问,非医用饲料添加剂,及非医用宠物用保健品,如(宠物钙片,维生素,微量元素等)等产品,是应注册第五类商标,还是31类商标,请明确标示清楚,我现在注册有第5类商标0504 兽药,动物用膳食补充剂,请问能否用于非医用保健品?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具体请询问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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