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条款应该取消
时间:2021-11-05 访问量:0
问题:
商标有效期为10年,10年内应该归商标申请人所有,不能因为连续三年不使用就要撤销,就像汽车车牌号,不能因为连续三年不使用就要撤销汽车号牌,应该放宽期限,商标到期后只要进行了续费,就证明申请人要使用商标,如果不使用,就不会续费,商标自然可以释放出来,供其他需要的企业申请使用,暂时的不使用,是因为企业真的太难了,连续10年不使用就自然要撤销的,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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