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基
为商标代理机构助力
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商标服务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商标问答
关于利用“红牛”驰名商标注册企业字号实施混淆及不正当行为的提
时间:2021-11-06    访问量:0

问题:

总局商标从业者您好,我是一名基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市场上存在多家公司利用“红牛”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生产与红牛相识产品,大多数都在天津进行注册,致使市场混乱。我在市场监管总局官网进行了留言询问,反馈我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隶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让我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就商标问题进行留言。    我目前遇到一个实列,具体情况如下:2021年6月8日李孝军在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道民主道米兰公寓12号304-03注册为“红牛维他命饮料(天津)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迁移至四川,名称变更为“红牛维他命饮料(四川)有限公司”。而“红牛”品牌的创始人和“红牛”商标的合法所有者实际为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天丝集团于1995年12月在北京与其它法人共同出资成立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红牛维他命饮料(四川)有限公司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名称极其相似,广大消费者难以辨别二者的关系,易混淆并误认为红牛维他命饮料(四川)有限公司是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或存在投资、委托等关系。红牛维他命饮料(四川)有限公司生产了一款名为“RokeBull 能量专家”的饮料,并在包装上印有“红牛维他命饮料(四川)有限公司”,其外包装装潢与正规红牛产品相似,易造成广大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误购。      2006年国家工商总局已将“红牛”列为驰名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八条“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八)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等法规,该公司利用“红牛”驰名商标注册企业字号,涉嫌实施混淆及不正当行为。      在此,特请示总局相关商标从业者,我们是否可以依据以上法规条款对该公司进行处罚,并函告天津和绵阳市场监管局将类似利用“红牛”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字号的公司进行名称变更,彻底改变市场上“红牛”乱象。

回答:

请您给国家商标局综合处来函说明情况。 

提示:

针对您企业/个人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获得专业的帮助!

推荐内容
企基商标网推荐内容
X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18089616362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