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您好,我们公司一家酒吧经营企业,在43类注册了商标使用权,酒吧经营中偶尔会邀请DJ或者歌手现场进行一些互动;目前,有另外一家在41类享有注册商标权的企业对我们公司提起了诉讼。认为我们公司提供的是娱乐服务,DJ或者歌手的互动行为是表演,侵犯了其在41类享有的娱乐服务、现场表演、组织表演的权利。就该情况,想询问一下专业意见,此类情况是否属于侵权?后续酒吧行业申请注册商标的话,是否需要将43类和41类一同注册,感谢。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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