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4572929号商标通过网报系统提供答辩却遭视为未答辩
时间:2021-11-24 访问量:0
问题:
商标从业者您好!我方是普宁市鑫科商标事务所的负责人蔡浩松,关于4572929号商标被他人提撤三,故委托我所予以代理答辩,4572929号商标送达公告日为2021年07月27日,答辩的截止日为2021年09月26日。我所通过网报系统于2021年09月24日进行答辩,今天被申请人收到原代理机构通知,裁定书上显示该商标在规定时间内未答辩并予以撤消注册的决定,今天我们打了商标局的总机电话,一直无法接入,请商标从业者核实并回复我方,是系统出错还是什么原因?我方在网报系统提交的撤三答辩申请号为:20210000040744。联系人:
回答:
请将相关证据材料纸质来函至国家商标局综合处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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