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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相关事实
时间:2021-11-24    访问量:0

问题:

专业的商标局相关老师您好,麻烦商标局确认一下,第29类2911群组“加工过的坚果“及2913群组“豆腐制品“等两个商品项目,与非同一群组的“肉;鱼(非活);蔬菜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榨菜;萝卜干;蛋;牛奶;食用油;水果色拉”等十个商品项目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感谢!

回答:

“加工过的坚果”与“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判定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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