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第7296427号商标撤三答辩等问题
时间:2021-11-26 访问量:0
问题:
专业的商标局商标从业者: 第7296427号商标原注册申请人碧臣公司因资不抵债,经人民法院批准宣告破产,其公司剩余厂房、设备、商标等通过拍卖程序,由本人拍卖取得,现在办理转移到由本人控股的公司(简称我们公司)名下之中,其中第7296427号商标在向商标局办理转让至我们公司名下之中。但在近日,我们公司和碧臣公司均收到商标局《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获悉有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第7296427号商标在32类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因第7296427号商标尚未核准转移到我们公司名下,碧臣公司仅存执照未办理注销,已没有人处理该事务。请问: 1、就第7296427号商标撤销案件,是否可以单独以我们公司名义提交答辩材料? 2、原商标注册人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破产,已停产多年,不使用上述商标是否属于正当理由? 恳请回复,感谢!(平云山碧泉公司吴生2021.11.26)
回答:
1、可以;2、可以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破产相关材料。具体以审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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