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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近似的商标说近似
时间:2021-11-29    访问量:0

问题:

商标工作者大人您好:我们公司注册的第59069499号”金糯520“商标,收到驳回通知理由是与22737896号、22086011号、40659176号、26020770号注册商标”520“近似。并表明”该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种、口感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正常人的思维逻辑来看这个理由并不能让人信服,是否审查员存在思维误区??

回答:

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相关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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