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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短期内申请了大量商标但都被驳回
时间:2021-11-30    访问量:0

问题:

您好,我们公司原创IP经过数十年的经营与发展已获得极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2020年起我们公司筹备上市项目,并于今年5月向香港联交所递交上市申请文件。为确保上市项目顺利开展,我们公司听取专业意见完善商标布局,以最大程度加强品牌保护,因此在5月同步提交了上千件商标注册申请,并根据商标局下发的审查意见进行合理说明。集中、大量申请一方面是提交的商标各样式基本使用在各类商品上,另一方面还出于防御的考虑。我们公司近几年遭受了不少商家的抢注和恶意摹仿,为此提起的异议、无效申请多,成功率亦高。但这种抢注、摹仿的情况并未停止,因此申请防御性商标同样重要。即,我们公司希望通过不断完善自身商标保护体系,从根本上减少他人攀附商誉的机会,但近期收到的实质审查决定均为驳回,驳回理由除了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外,均被商标局认定属于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申请号56845622、55788707等)。请问商标局,对于我们确实是经营和防御需要而进行大量、善意申请的情况,要如何规避第四条的风险?

回答:

具体以审查结果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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