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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59192778的驳回理由不认可
时间:2021-12-03    访问量:0

问题:

关于59192778的驳回理由不认可,申请人有在先使用的第14607904号商标,申请人申请的商标和在先使用的商标都是文字,却引证了其他不近似的商标,权利主体一样,商标文字一样,引证其他不近似的商标,申请人认为驳回复审不能让申请人买单。审查标准的变化也应该是建立在保护申请人的权利上的,申请人没有侵权其他人的商标权,不应该驳回,望重新审查,感谢!

回答:

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相关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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