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59192778的驳回理由不认可
时间:2021-12-03 访问量:0
问题:
关于59192778的驳回理由不认可,申请人有在先使用的第14607904号商标,申请人申请的商标和在先使用的商标都是文字,却引证了其他不近似的商标,权利主体一样,商标文字一样,引证其他不近似的商标,申请人认为驳回复审不能让申请人买单。审查标准的变化也应该是建立在保护申请人的权利上的,申请人没有侵权其他人的商标权,不应该驳回,望重新审查,感谢!
回答:
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相关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提示:
针对您企业/个人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获得专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