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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三的疑问12.3
时间:2021-12-03    访问量:0

问题:

请问关于《2021年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第五章 撤销注册商标申请形式审查中,1.2申请文件及要求,第(3)条,1、“列出初步调查的证据”是指哪种情形?具体哪些才算调查证据?请举例说明2、“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理由”,哪种情形才算?请举例说明3、刚转让过来没几天商标还没开始使用,就被别人提撤三了,这种情况算不算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理由?真愁人

回答:

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您询问的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您询问的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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