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人商标问题
时间:2021-12-07 访问量:0
问题:
第18674793号“南极人”等南极人系列商标属于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 所有。众所周知,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早就不实际生产销售产品,而是以授权商标,出售商品吊牌方式存在,在谋取不正当利益。那么请问商标局,1.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 以授权商标,出售商品吊牌方式存在的行为(即:“品牌授权”模式)是否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 2.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自己既然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后续又在1-45类注册了1060个商标,那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请商标局能明确回复上述2个疑问?
回答: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国家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2、请将相关证据材料纸质来函至国家商标局综合处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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