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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解释执法过程中对构成侵犯注册商标的要件
时间:2021-12-08    访问量:0

问题:

专业的知识产权局商标从业者,您好!      我是一名基层一线执法人员,在查办商标侵权案件中遇到以下特殊情况请求予以指导,叨扰之处,敬请见谅。      我局在查处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保健食品案中发现,商标注册证有效期为2018年2月21日至2028年2月20日,但商标持有人已于2019年1月9日注销企业营业执照,未将上述注册商标转让、转移或许可他人使用;当事人是于2020年4月左右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保健食品。因货值金额已达到涉刑立案标准,现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要求我局对上述情况作出明确解释:      1、上述保健食品是否属于假冒商标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假冒注册商标违法行为?

回答:

请询问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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