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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相关事实
时间:2021-12-10    访问量:0

问题:

专业的商标局,您好,“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这一商品项目经中国商标网的“商品/服务项目”查询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十一版》确认可知,其仅仅在2904群组,没有跨2911类似群保护,与2911群组的商品项目“加工过的坚果”等不构成相同或类似。跨2911类似群及2904类似群保护的是“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这一商品项目,而不是“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这一商品项目。        基于以上事实,如果有相关单位或个人认为第29类2911群组“加工过的坚果“及2913群组“豆腐制品“等两个商品项目,与非同一群组的“肉;鱼(非活);蔬菜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榨菜;萝卜干;蛋;牛奶;食用油;水果色拉”等十个商品项目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这种回复是不是错误的?恳请商标局可以给一个准确的答复,感谢!

回答:

经过我们的核实,第29类2911群组“加工过的坚果“及2913群组“豆腐制品“等两个商品项目,与非同一群组的“肉;鱼(非活);蔬菜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榨菜;萝卜干;蛋;牛奶;食用油;水果色拉”不判定近似,建议提供商标注册号为您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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