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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情形认定的疑问
时间:2021-12-10    访问量:0

问题: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版》P367页,关于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情形认定,【5.2 商标使用的判定】一节,第三段写道:“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商品之外的类似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不能视为其对注册商标的使用。”第五段写道:“……核定的未实际使用商品与已实际使用的商品……在案件审理时属于类似商品的,以案件审理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可以维持未实际使用商品的注册。”请问:1、商标使用在核准使用商品的类似商品上,到底能不能认定为商标的使用?(比如核准使用的商品包含3006类似群下的面包*300093,实际使用在蛋糕300029商品上);2、如果能认定为商标的使用,商标局是一定会维持商标的注册,还是说由评审老师自由裁量?3、提供一项商品的使用证明被认定有效,能维持该商标的全部核定商品项目吗?烦请商标局老师指点一二,感谢!

回答:

请直接拨打国家商标局撤三询问电话010-63218500-5-6人工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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