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424687请求撤回驳文
时间:2021-12-10 访问量:0
问题:
第58424687号商标与58437289商标为同日申请商标,但于2021年12月9日收到商标局下发的第58424687号商标的驳回通知。(发文编号:TMZC58424687BHTZ01),并未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的规定的同日申请的商标审查程序处理。因此,请求商标局依法撤回第58424687号商标的驳回通知(发文编号:TMZC58424687BHTZ01)。我们公司已向商标局综合处提交说明,鉴于驳回复审期限将至(2022年1月8日),请求商标局尽快给予处理。
回答:
给综合处来函反馈问题的会有专门人员处理,请您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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