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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商标局最近在干什么?
时间:2021-12-10    访问量:0

问题:

申请人于2015年03月26日申请第44类第16569603号“无忌取痣”中文商标,2016年05月14日核准注册,核准服务为“理疗 整形外科 健康询问 治疗服务 美容院 按摩 理发店 修指甲 文身 保健”,群组为4401/4402;顺应天道(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03月30日申请第44类第54771577号“无忌堂”中文商标,商品为“医院 医疗护理 保健询问 饮食营养指导 美容服务 园艺 卫生设备出租 矿泉疗养 美容护理服务”,群组为4401/4402;目前该商标于2021年09月20日初审公告;申请人于2021年09月13日申请第59176434号第44类“无忌取痣及图形”商标,商品为“ 按摩 医疗保健 整形外科 医院 保健询问 医疗护理 美容服务 医疗诊所服务 医疗按摩 治疗服务”,群组为4401/4402;商标局却引证上述第54771577号商标驳回申请人的第第59176434号商标。请问商标局,既然商标局认为“无忌堂”和“无忌取痣”构成近似,那么顺应天道(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03月30日申请第44类第54771577号“无忌堂”中文商标为什么可以初审公告?既然初审公告了,就证明在商标局看来,“无忌堂”和“无忌取痣”不构成近似,那么请问为什么又用“无忌堂”作为引证商标来驳回申请人的组合商标申请?另外,中文“无忌取痣”商标已经是申请人注册成功的商标,现在组合图形申请,图形就是简单字头商标的情况下,为什么又说组合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请不要以个案审查原则来搪塞,个案审查原则并不能作为胡乱审查的挡箭牌,完全一模一样的情况,前后审查标准不一致,这种行为无疑会给商标申请人带来巨额的确权成本,并对申请人的商业经营造成巨大的影响。

回答:

每件商标权利都是独立的,对于新申请应按照现行审查标准进行审查,新申请被引证在先相同近似商标驳回并不影响在先已注册商标的使用。  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相关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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