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基
为商标代理机构助力
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商标服务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商标问答
2011年注册的第3018类食用香料能否用在香精上
时间:2021-12-13    访问量:0

问题:

当商标的注册证上核定使用商品是第3018类食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该商标是否能使用在“食品用香精”产品上。如果不能,食品用香精属于食品添加剂,应不属于调味品,商标分类中就没有“食品用香精”,商标无法申请使用。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具体使用问题请询问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提示:

针对您企业/个人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获得专业的帮助!

推荐内容
企基商标网推荐内容
X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18089616362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