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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审查明显错误,希望能及时纠正
时间:2021-12-13    访问量:0

问题:

专业的商标局审查员,近日发现,35类第56809305号“双路”申请商标2021年12月06日初审公告,公告期号1770。但是,据查询,35类存在在先的第9982315号“双路”商标,该商标经撤三程序,2021年11月13日刚刚公告撤销,公告期号1767,2个商标均为汉字商标,完全相同。也就是说,还不到1个月的时间,后申请的第56809305号“双路”就公告了。按照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可见,审查员对第56809305号“双路”商标的审查存在明显错误,希望及时予以纠正。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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