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老师您好,我们公司申请的商标指定10类“医用紫外线杀菌灯”商品与另一家公司申请的第11类商标指定“空气净化用杀菌灯”商品类,交叉检索,现下发了同日申请提供证据通知,可否删除交叉检索的商品,进入正常审查流程?2件商标分别是:58627129,58616157,麻烦您帮忙核实一下,感谢!
回答:
可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删减商品服务项目,核准后进入正常审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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