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基
为商标代理机构助力
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商标服务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商标问答
请求撤回第58595729号商标驳回通知书
时间:2021-12-14    访问量:0

问题:

我们认为第58595729号驳回通知违反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撤回。12月14日,我所接到商标局审查老师的电话,表示按照商标局内部的“关于同日审查指导”中的例外原则,第58595729号以及第58590857号申请可以不适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而直接驳回,因此相关驳回通知书将不予收回。我所希望能够进一步了解相关“关于同日审查指导”中的例外原则的规定,以便将相关情况向申请人解释说明。因此,我们恳请商标局能够将相关“关于同日审查指导”中的例外原则予以公示并书面告知我所。此外,我所也想了解,如果对于两件同日提交的申请驳文不予收回,并且后续两件申请都在驳回复审环节中,因为引证商标无效或者被撤销,从而克服了引证商标。那么,后续两件归属不同权利人的同日申请且高度近似商标是否会被核准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

回答:

请将相关证据材料纸质来函至国家商标局综合处说明情况。 

提示:

针对您企业/个人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获得专业的帮助!

推荐内容
企基商标网推荐内容
X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18089616362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