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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证据
时间:2021-12-15    访问量:0

问题:

我们公司的135161号“兰花”商标,大连鑫九塑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局要求我们公司提供2018年08月19日至2021年08月18日期间的使用证据,我们公司按时间要求已于11月22日向商标局提交了使用证据。今日又收到商标局发的东海县广源塑业有限公司提出135161号“兰花”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要求我们公司提供2018年10月25日至2021年10月24日的使用证据。这次我们公司不再提供使用证据可以吗?如不可以,我们公司该如何做?感谢!

回答:

当事人可以声明使用前案证据材料:1、当事人于在先的撤三案件中,已经提交过使用证据,且相关使用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中商标使用行为的,可不再重复提交。前案使用证据应在使用时间、使用的商品/服务、使用的商标标识三方面与本案一致或重合。2、当事人需要使用前案使用证据的,应随《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交回相关书面声明,说明前案(撤三案件)相关的申请号及商标注册号,以便审查员查询。未予以说明或说明不清晰无法查询的,视为本案未提交相关证据。3、当事人在本案中提交了使用证据,同时声明使用前案使用证据材料的,如果前案证据材料与本案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冲突或不一致的,审理时以本案证据材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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