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请问:原来某公司营业执照地址为某区某路某号,现在做了地址变更为某区某路某号(此地址仅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实际地址未有变更,仅补充增加了“此地址仅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一句备注.此情形是否也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以上感谢.
回答:
国家商标局无强制要求,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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