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使用证据-抄送
时间:2021-12-17 访问量:0
问题:
老师您好,我方为代理所,收到收件人为抄送方的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书,主送人为其他代理机构和国外代理所,有的存在已经联系不到的情况,请问我们能否使用抄送方官文进行提交?时限将如何计算呢?感谢
回答:
申请人通过电子申请提交撤三或无效宣告申请的,将向被申请人寄送纸件《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或《无效宣告答辩通知书》。同时,将以电子发文方式向最近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抄送答辩通知。通过网上申请提交异议、撤三、无效宣告申请的,答辩期限计算均以被申请人收到的主送答辩通知书信封的邮戳日为准。异议、无效宣告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答辩;当事人需要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答辩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撤三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答辩。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各种期限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纸件答辩需提供主送通知书进行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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