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专业的商标局商标从业者,您好! 我们公司正在组织学习商标局于2021-12-16发布的关于印发《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的通知。在学习《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的过程中,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一定疑虑,现将疑虑描述如下,请商标局商标从业者指导: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他人已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与承印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商标印制单位仍然承接印制的,按照《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而上述规定中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这么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在这里,我们发现一个问题,就是现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所述的不是商标侵权行为,而是规定如下: 第五十条 商标法和本条例下列条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相关事宜:(一)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审查和审理期限的规定;(二)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三)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及本条例第三十一条关于商标转让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申请并办理手续的规定。 经查阅修订之前的版本,即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第五十条第(二)项,可能是《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中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规定如下: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因为现行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0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修订,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而现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是2014年4月29日修订,2014年5月1日施行的。 所以,我们研究讨论后,认为商标局于2021-12-16发布的关于印发《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指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是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所规定的第五十条第(二)项。 而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与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比较接近: 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 基于上述学习中的发现和疑问,我们有一个建议,还请商标局商标从业者指正: 是否可以将《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做如下修改: “他人已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与承印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商标印制单位仍然承接印制的,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按照《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以上是我们公司在学习中的发现和疑问,以及修改建议,请商标局商标从业者指导。 此致 敬礼 山东知新知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张 超 2021年12月19日
回答:
您反馈的意见我们已经收到,我们已向有关部门反馈,感谢您对商标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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