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们公司在2011年注册的商标,在第3018小类,注册证上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食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现在使用在“食品用香精”产品上,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具体请询问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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