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商标局严加审查
时间:2021-12-23 访问量:0
问题:
我们公司申请了“娲城”的商标注册在33类,在我们公司已经注册成功后,有人注册“娲城龙泉”商标,因为在酒水类别,我们公司认为“龙泉”就是水的意思,在酒水行业含义偏弱,主要审核“娲城”二字,在我们公司发现对方注册的“娲城龙泉”初审后果断提出异议申请,异议成功,判定对方商标与我们公司商标构成近似,对方的商标不予注册,但是对方过段时间又二次申请“娲城龙泉及图”的商标,商标局又给予初审,我们公司再次提出异议,但是最近对方又三次注册“娲城龙泉”汉字商标,我们公司恳求商标局严加审查,既已判定近似不应再给予初审通过。对方已经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扰乱了正常商标注册秩序,对我们公司产生了不好的社会影响,恳请商标局对该商标不予核准,予以驳回。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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