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您好,我作为代理人向商标局提交了G1584567号商标出具注册证明申请,但近期收到商标局下发的不予核准通知书,告知“马德里国际商标需在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方可申请开具注册证明”。我查询商标局官网以及WIPO的商标数据库,发现该商标显示已经获得注册,所以我猜测通知中所谓的“驳回期限”,是指马德里协议或者议定书规定的1年或者1.5年的复审期限。具体到G1584567号商标,该商标指定中国申请日为2021-04-08,因此其驳回复审期限为2022-10-08,因此权利人只有在上述日期之后才能提交开具注册证明申请,还烦请商标局确认上述理解是否正确?若上述理解正确的话,在商标局官网以及WIPO官网均显示该商标已经获得注册的情况下,权利人却无法申请中国的注册证明,而必须等到指定中国申请日后1.5年,此举对于权利人似乎有失公平,不知商标局如此规定是否有特殊考虑,还烦请告知。若无其他特殊考虑,本着尽量方便权利人,能否在商标局向WIPO发送核准注册通知且WIPO已经将此信息更新在官网后,即可允许开具注册证明,还请综合考虑。感谢。
回答:
请拨打国际商标询问电话010-63219581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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