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专业的商标局各位商标从业者:您们好 我是四川省宜宾市一个体小微企业,我从2011年开始申请注册自己的商标,并且在多个类别上注册了统一品牌的商标(红耳朵REDEARS),中文(红耳朵)与英文(REDEARS)是中英文互译的关系,且其含义单一,具有唯一对应性,因此近10年在我们所要经营的领域上陆续申请注册红耳朵(REDEARS)商标,并且成功了10多件红耳朵的商标,具体情况为:2011年在第24类上注册成功(红耳朵 REDEARS ,注册号为9606644 号)2012年又分别在第25类上注册成功(红耳朵 REDEARS ,注册号为10873903 号),在35类上注册成功(红耳朵,注册号为10873413号)、35类上注册成功(REDEARS ,注册号为10873411号);35类上注册成功(图形 ,注册号为10873412号)然后2014年又分别在第3类,在第16类,第18类,第20类,第21,第43类上成功注册(红耳朵),从注册通过后至今,红耳朵的商标我们一直在使用,也依据商标法之规定,规范使用,随着我们经营品类的逐步扩大,与其它品牌的深度合作,以及自身品牌建设的需要,出于商业用途和对我们已有商标的保护,于2021年6月28日重新申请了第35类第57270019号(红耳朵 REDEARS)商标,但是在2021年12月27日我们收到了部分驳回通知书,其理由为该商标与北京完美酝酿商贸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于2021年06月25日申请在先的第57212055(REDEARS)商标近似,该商标与成都红耳朵象爱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6679605号 (红耳朵象)商标近似,该商标与北京完美酝酿商贸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于2021年02月02日申请在先的第53504861(赤耳酿造REDEARS)商标近似,对于此次商标审查的结果,我们不能够认可与接受,理由如下:1.此次申请的商标是中文与英文的组合商标,不论是中文亦或是英文商标,我们均已在2013年注册成功,并一直使用至今,作为注册成功在先的商标,理应受到保护。2.此次的部分驳回通知书中, 第35类26679605号(红耳朵象)却被认为是近似商标,第35类32226571号(蓝耳朵),第24类40054036号(蓝耳朵)以及35类26679605号(红耳朵象)等,这些近似商标注册在后,反而在其注册过程中,却最终予以通过呢?这不免让人怀疑商标局的审查标准是否一致或审查是否规范,上述商标的注册成功,也会让广大消费者产生混淆与误认,对在先注册成功的商标造成了侵害事实。3.国家倡导鼓励支持个体小微企业,而我们注册自己通过的商标再次注册都通不过,势必会给我们打造品牌,统一品牌标识带来阻力,并且从注册商标开始,我们的定位清晰,对品牌的建设和投入以及产品的开发,都在增加,在版权和外观专利上也进行了申请,条形码证书,从第一个商标注册通过后,与商标一直使用至今,顺应市场发展,线上网络平台我们也在推广,并且对蓝耳朵在24类,35类也成功提出过撤销,所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我们非常重视,假如我们自己的商标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都得不到有效保护,试问知识产权的保护意义又何在?我相信,国家提出实干兴邦,对我们广大中小企业也是莫大的鼓舞,我也相信,在国家商标局严谨规范的审查下,让更多企业的商标得到有效的保护,让那些恶意注册,恶意抢注,恶意诉讼的行为无从得逞,我也更相信,我们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得到更好的保护,才会更有信心做好实体经济,服务好实体经济,我们更相信法律法规是公平,公正的,最后基于中英文互译的关系,具有唯一的对应性,因品牌统一发展的需要,需要重新设计注册,还请各位商标从业者在百忙之中,关怀一下我们小微企业, 还请商标局对35类,注册号第57270019号(红耳朵 REDEARS)商标,重新复议,让我们对实体经济充满信心和希望,也期望商标知识产权得到更好的保护,感谢!红耳朵商标持有人:聂宗乾,电话:*** 2021年12月28日
回答:
每件商标权利都是独立的,对于新申请应按照现行审查标准进行审查,新申请被引证在先相同近似商标驳回并不影响在先已注册商标的使用。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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