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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江春商标注册被驳回的理由不充分
时间:2022-01-10    访问量:0

问题:

本人于2021年申请注册商标凯江春,凯江醇(国际分类33)被与河南舍之道商贸有限公司2019年注册的商标凯江类似而被驳回。本人认为驳回的理由不充分。凯江作为河流名称和行政区域名称(凯江位于四川省德阳市抗美援朝特级英雄黄继光故乡中江县境内,而且中江县有一个镇就是凯江镇)。用凯江注册商标本身是不是符合商标法规定 ?而且凯江与凯江春,凯江醇的内涵,外延完全不是同一概念。请专家再次 认真审议。

回答:

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相关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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