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您好,关于第59054659号“DR. MARTENS”商标,我们公司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同日提交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59054659TRBZ01),其与关联公司第59069782号及第59059605号商标同一天在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现申请人决定撤回此商标申请,是否还需要回文?或仅需要关于不撤回的商标进行回文?(三个商标均收到相关文件)期待您的答复,非常感谢!
回答:
提交撤回同时,建议两件商标均回文简单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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