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陈林香的47124514 商标的异议
时间:2022-01-12 访问量:0
问题:
专业的商标局商标从业者: 您好! 本人对陈林香注册的47124514 商标第12类 捷派 商标,提出异议。 这个商标在我前面的商标有效期内注册受理的,本人的5239986的捷派商标当时还在有效期内,所以陈林香当时提交申请的行为,应该视为无效行为,应该对他的申请予以驳回。后续捷派商标的申请,应该在本人商标失效以后的申请才可以受理!!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
提示:
针对您企业/个人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获得专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