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是广州金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人,我们公司代理的案件申请号分别为:59106893、59129187;类别:20类,我们公司分别于2021-12-7和2021-12-13收到2个商标的发文通知:《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要求交使用证据,申请人委托我们公司于2021-12-27递交了2个电子回文,在规定1个月的期限内提交了使用证据。 现在2022年1月11收到商标局的纸件《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文中讲到:申请商标与天津小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同一天申请“椅子(座椅);桌子;金属家具;金属座椅;金属桌;茶几;非金属台阶(梯子);”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59131749号“恰好时光”商标的近似且未使用,要求同一天申请商标的双方申请人收到本通知书30日内协商,如协商不成,要另行安排抽签事宜。 申请人广东恰好时体育有限公司对该情况持有意见,申请人交了实际使用证据,且实际申请人均有使用商标;况且,商标申请人广东恰好时体育有限公司有在先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分别为:59106893、59129187号,商标名称为“恰好时、UHS恰好时”,目前这个申请商标只是重新设计了新字体做的在先系列商标的新申请,理应获得注册,请综合处工作人员明查!还商标申请人一个公平的答复,感谢!
回答:
请将相关证据材料纸质来函至国家商标局综合处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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