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第三部分第十一章3.2.3节是否写反了?
时间:2022-01-14 访问量:0
问题:
1.《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第三部分第十一章3.2.3节中关于质押合同的内容,其中第(7)项记载,“不能包含禁止流质的规定”。2. 根据《民法典》第402条、428条的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也就是民法典虽然没明确说流质条款无效,但是只能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3.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禁止流质,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这不违反民法典规定的。4.为什么在商标质押合同中,就不能包含禁止流质的规定呢?是写反了还是商标法质权就是有特殊规定?
回答:
经过我们的核实,请按照审查审理标准中质押合同内容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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