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审查异议申诉
时间:2022-01-20 访问量:0
问题:
本人于2021年10月18日申请商标【溜车日记】-申请号为(59902767),一月内下发受理通知书。12月16日给予商标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与林晓生在类似服务项目上已注册的第30275273号“溜溜日记”商标近似。予以驳回】该商标与林晓生【溜溜日记】的商标含义区别完全不同,并且【溜车日记】和【溜溜日记】明显适用主题也不同。审查标准适用错误。导致驳回,并建议提交复审。造成多次费用。【溜车日记】主要用于摩托车及摩托配件周边商品。希望相关工作人员重新审查,予以受理。
回答:
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相关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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