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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营范围与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策存在出入的建议
时间:2022-01-23    访问量:0

问题:

之前通过本平台询问含有“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未备案且未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是否可以注册非【4506】类商标告知不可以。后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司官网-经营范围查询服务】查阅。根据大类登记原则【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条目代码M3061),包含众多非【商标代理】的类目。含有“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仅可注册4506是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法条原文是【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然登记该类经营范围并不全部都是【商标代理机构】,故而仅以此认定,有失偏颇。伴随商事改革,目前大类登记原则与商标注册实施细则产生一定程度冲突,望予以调整为盼。建议方案:建议调整政策为经营范围含有“商标代理”或已在商标备案的机构视为商标代理机构,只允许注册4506。附市场监督总局关于【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定义:从事以下(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及相关附属的不涉及许可审批的活动,均使用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的规范表述登记经营范围:商标;版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地理标志等各类知识产权的代理、转让、登记、鉴定、检索、分析、询问、评估、运营、认证等服务;

回答:

经过我们的核实,营业范围包含“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可以申请4506以外商品和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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