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决定书有错误
时间:2022-01-24 访问量:0
问题:
老师:您好!我们是第46336670号商标的异议人方[异议决定书为(2021)商标异字第0000163045号],该异议决定书正文大致内容为“被异议商标‘麦乐西MALECY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时间记录装置;穿戴式行动追踪器;测量器械和仪器;眼镜;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遥控装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20130号‘麦乐送’、第38573511号‘麦乐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馆;备办宴席;咖啡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形式等方面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但是,我们在论证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时,并未引证上述商标,请商标局审查员予以核查。后续是否需要将决定书寄回国知局重裁?感谢您!联系人:刘女士。联系电话:
回答:
请您给国家商标局综合处来函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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