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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
时间:2022-01-24    访问量:0

问题:

在第46024333号商标异议程序当中,异议人主张认定第15850664号“海马体”商标在“摄影”服务上为驰名商标,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扩大保护。在商标局作出的(2022)商标异字第0000006273号 第46024333号“海马体”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中,商标局明确写明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摄影”服务上的第15850664号“海马体”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请问:1、商标局的上述决定是否意味着已经认定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摄影”服务上的第15850664号“海马体”商标为驰名商标?        2、如果该决定视为商标局已认定异议人商标为驰名商标,是否会对该驰名商标认定进行公告?

回答:

请打电话到国家商标局异议科010-63218500-5-7人工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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