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老师:您好!关于撤三案件(指定的商品项目分属于多个类似群组),以前是在撤三阶段,提交一个核定商品的使用证据且被商标局采信,即可维持全部商品的注册。到了撤销复审阶段,才是仅维持提交证据的商品及其类似商品。我想请教一下,现在是否改革了,即在撤三阶段就开始仅仅保留提交证据的商品及其类似商品了?感谢!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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