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老师您好!想请教下马德里延伸商标撤三时间是怎么计算的?《审理指南》上写(1)一般情况下,以国际注册商标在中国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该商标注册满三年的起算点。1.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进行的商标国际注册,驳回期限届满之日为从商标注册部门收到的申请文件上注明的“通知日期”之日起加12个月;2.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进行的商标国际注册,驳回期限届满之日为从商标注册部门收到的申请文件上注明的“通知日期”之日起加18个月。3.同属《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缔约方的,根据议定书第九条之六的规定,驳回期限届满之日为从商标注册部门收到的申请文件上注明的“通知日期”之日起加12个月。(2)在领土延伸程序中部分驳回的,其中予以核准的部分商品或者服务应从该部分商品或者服务延伸至中国的驳回期限届满日起算。(4)驳回期限届满前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已生效的自驳回期限届满日起算。请问前面所述根据《协定》或《议定》进行的商标国际注册,这边看的是原属国还是指定国是《协定》或《议定》的成员?举例:美国(纯议定)制定中国,现在我们想撤这个商标,(无驳回异议程序)如果看指定国,按我国是协定加议定国,我们按申请加12个月加3年计算是否正确?如果是看所属国,美国是纯协定国,按加18个月加3年?这个看哪个国家属于《协定》或《议定》计算时间呢,希望能得到您的指导,感谢!!
回答:
请拨打国家商标局撤三业务询问电话010-63218500-5-6人工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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