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外国公司A被外国公司B吸收合并,在吸收合并发生时,A的地址已由123变至456,这两个事实均有相关文件证明。现需要对A公司名下的商标做移转手续,请问是否能直接将A的商标移转至B公司名下(同时提交一份情况说明?)?如果需要先对A名下的商标办理由123至456的变址手续,A公司已无法在委托书上盖章,应该如何处理?
回答:
可直接向国家商标局提交移转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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