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审查员同志您好,我是来自一家山西太原的商标代理机构的商标代理人,2021年我们机构受甲方委托申请“大同黄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于2021年8月向商标局递交了相关申请材料。2022年1月我们机构收到发文编号为:TMZC58900134SCYJ01《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以下称通知书),该“通知书”的正文部分“一”和“二”分别指出:申请人未提交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大同黄花”地理标志商标的批准文件(申请人提交的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大同黄花”地理标志商标的批复文件是由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应由大同市人民政府出具)。在这里我要特别说明的是:1、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政府的行政级别为县级以上;2、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政府在2018年2月9日前为“大同县人民政府”,2018年2月9日国务院批复撤销大同县,设立大同市云州区;3、“大同黄花”的生产地域范围在大同市云州区(原大同县)内;4、已经申请注册成功的第“4151901”号商标“大同黄花”的行政审批文件就是由原大同县人民政府出具。我的问题是:该“地理标志商标的批准文件”和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地域范围证明”是否必须由大同市人民政府出具,还是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政府出具也可以?由于”通知书“的答复有时间限制,请审查员同志尽快予以答复,不胜感激!
回答:
经过我们的核实,应由大同市人民政府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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