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新审查指南,第79页,3.2“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洣地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请求变更其文件接收人。外国申请人可以请求变更其文件接收人。其余申请人无须办理变更文件接收人申请,对其提交的变更文件接收人申请不予以核准”。请问,这个意思是即国内申请人无论商标申请中还是已核准注册的,都不能办理变更文件接收人么?请问这应该怎么理解?
回答:
国内申请人可以提交变更联系地址申请。
提示:
针对您企业/个人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获得专业的帮助!
首页
电话
微信
联系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18089616362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