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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接收人变更
时间:2022-02-15    访问量:0

问题:

新审查指南,第79页,3.2“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洣地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请求变更其文件接收人。外国申请人可以请求变更其文件接收人。其余申请人无须办理变更文件接收人申请,对其提交的变更文件接收人申请不予以核准”。请问,这个意思是即国内申请人无论商标申请中还是已核准注册的,都不能办理变更文件接收人么?请问这应该怎么理解?

回答:

国内申请人可以提交变更联系地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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