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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员是不是有点过分?
时间:2022-02-21    访问量:0

问题:

请看,我申请的商标59374650 团结之春被驳回,理由是:该商标与曲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9053606号“团结之星”商标近似。(见第1284/1296期《商标公告》)我就想问:团结之春和团结之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哪个消费者分不清这两个商标?是哪位审查员审核的?在他眼里消费者都这么笨吗?我不想做驳回复审,你们还想要钱是吧?你们就没有一个良心的审查员吗?不要给我解释说 如果对审查结果不服,可以提交驳回复审或起诉之类的废话。也不想看商标法或商标审查标准。我也没有那么多时间和耐心。只希望你们给出除了以上废话意外的解释。

回答:

请您给国家商标局综合处来函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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