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申请人收到该商标驳回通知书,原因是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缺乏显著性特征的规定,申请人认为商标局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未明确告知依据原因,请求商标局予以核实。
回答:
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相关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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